(2017)吉072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某1、徐某与韩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徐某,韩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737号原告:韩某1,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吉林省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韩某2,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徐某与被告韩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1、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韩某1、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1、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经减半收取),由韩某1、徐某承担。审 判 长 耿 宏人民陪审员 白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