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学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86号被执行人:朱学立,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学立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