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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爱粉、燕松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爱粉,燕松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爱粉,女,汉族,1962年7月1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燕松峰,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胡爱粉因与被申请人燕松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爱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判决结果错误。燕松峰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19日,胡爱粉向燕松山出具了本金为1100000元的借据和利息为650000元借据各一张,后燕松山与燕松峰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胡爱粉175万的债权转让给了燕松峰,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胡爱粉向燕松峰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爱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相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