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与李红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行政大道五号。主要负责人: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欣,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印塘乡岳家村新建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5100部队农副业基地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1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租金81278元及案件受理费916元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