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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安兴与唐圣泉聂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安兴,唐圣泉,聂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蒋安兴,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陈家嘴沙河口村02050号。被执行人唐圣泉,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唐家铺乡杉木坪村4村民组。被执行人聂玉梅,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龙路东方半岛花园B区12栋C座703。本院在执行蒋安兴与唐圣泉、聂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0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060元,承担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湘0703执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熊志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