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苏刚与陈在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刚,陈在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33号原告:苏刚,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东,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原告父亲。被告:陈在洪,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苏刚诉被告陈在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苏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