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夏宇泽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宇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宇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班永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凤,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宇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宇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593元,执行费6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