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谷咪咪与吕其宽、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咪咪,吕其宽,常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民初3269号原告:谷咪咪,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莱芜市妇幼保健院护士,住莱城区。被告:吕其宽,男,1985年4月27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莱城区。被告:常静,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莱城区北坦南路中国联通光纤宽带受理中心营业厅员工,住莱城区。原告谷咪咪与被告吕其宽、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咪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其宽、常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咪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整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3月借原告现金7万元整,至今还欠2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吕其宽、常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吕其宽分两次向原告谷咪咪借款共计70000元整。截止2017年6月15日,被告吕其宽偿还部分借款,尚欠21000元未还,被告吕其宽为原告谷咪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谷咪咪现金:贰万壹千元整(¥21000.00)借期20天注:原借条共借到谷咪咪柒万元整,已还肆万玖千元整,因原借条期限是2010.3月10号,今日更换此借条,原借条作废2017.6.15借款人:吕其宽”。借条由吕其宽书写并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吕其宽与被告常静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吕其宽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吕其宽向原告谷咪咪借款21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吕其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吕其宽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吕其宽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吕其宽与被告常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原告称与被告吕其宽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2%,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其宽、常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其宽、常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谷咪咪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吕其宽、常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