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与徐德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徐德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230号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经营场所独山子区新北村东区。经营者,董茂明,男,194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立,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祥。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与被告徐德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子区��明红砖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独山子区茂明红砖厂负担。审判员 王 春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