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孙宪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58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亮,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