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利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488号被执行人:郑利孟,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关于被执行人郑利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利孟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现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知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郑利孟罚金刑部分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