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102号原告:马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树苗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6日,被告赊购原告树苗欠原告款15000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李某赊购原告树苗欠款15000元,上述欠款被告未予给付。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树苗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树苗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丛思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