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明与汪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汪盛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193号原告:马明,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东乡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东生,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盛林,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汪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邮寄费80元,合计1946元,由原告马明承担。审判员 朱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