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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明与汪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汪盛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193号原告:马明,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东乡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东生,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盛林,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汪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邮寄费80元,合计1946元,由原告马明承担。审判员  朱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