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3126平玉龙与戴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玉龙,戴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126号原告平玉龙,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戴裕华,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平玉龙与被告戴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平玉龙以双方达成合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裕华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平玉龙负担。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