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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刘新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长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樊宝利,系该公司经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四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执字第65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西部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常宁新区管理委员会处有预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常宁新区管理委员会收入10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