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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042号原告张勇,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313幢104室。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总经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南京同晨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俞 勤审 判 员  吴晓珺人民陪审员  高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