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盼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盼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646号之一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浩,公司员工。被告潘盼来,男,1948年6月20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盼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潘盼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