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卓、李一君、中煤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卓,李一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209号原告:杨卓,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列,阳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一君,男,1994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B座9层10层。负责人:麻秀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慧龙,山西云冈律师事务律师。原告杨卓诉被告李一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卓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李一君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99340.71元。2、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李一君驾驶自己所有的晋BKS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阳高县城金澜宾馆前时,将原告骑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撞倒,致原告受伤,车辆毁损。阳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阳公交认字[2016]第(1220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一君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受伤后原告住入阳高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给原造成的损失共计99340.7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卓赔偿款65000元,给付李一君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杨卓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永胜审判员 曹建英审判员 赵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