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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桂爱与庞连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爱,庞连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015号原告:吴桂爱,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仫佬族,广西田东县人,住田东县。委托代理人:鄂忠广,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连海,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北流市人,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爱诉被告庞连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爱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桂爱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忠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