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初升昌、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初升昌,张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438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升昌,男。被告:张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初升昌、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初升昌、张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亚宁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