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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初升昌、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初升昌,张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438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升昌,男。被告:张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初升昌、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初升昌、张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亚宁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