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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德万与黄初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万,黄初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546号原告:李德万,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黄初学,男,年龄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李德万诉被告黄初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德万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免交。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