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德万与黄初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万,黄初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546号原告:李德万,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黄初学,男,年龄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李德万诉被告黄初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德万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免交。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