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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杨文进、陈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杨文进,陈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杨文进,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陈长平,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杨文进、陈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68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文进的银行存款382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长平的银行存款3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