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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爽与李贵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爽,李贵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24民初3367号原告:胡爽,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贵和(曾用名李峰),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胡爽与被告李贵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977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经营的饭店开业,在原告处买鱼欠397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贵和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卖鱼的个体业主,被告在宽甸镇装饰一条街经营满汉情缘饭店。2017年5月被告饭店开业。同年7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买鱼欠款3977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记载:欠卖鱼钱3977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据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购鱼欠款3977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贵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胡爽欠款39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