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岳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278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岳通,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纬人民陪审员 彭时贞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