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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玉丰申请王纯刚、鄂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丰,王纯刚,鄂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石玉丰,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信合信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王纯刚,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鄂春凤,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玉丰与被执行人王纯刚、鄂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玉丰依据本院(2016)黑0110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金364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诉讼费710元、公告费560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纯刚、鄂春凤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1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纯刚、鄂春凤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石玉丰提供被执行人王纯刚、鄂春凤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玉丰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64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诉讼费710元、公告费560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本金364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诉讼费710元、公告费560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纯刚、鄂春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石玉丰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