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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鲜文秀与游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文秀,游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5849号原告:鲜文秀。被告:游万学。原告鲜文秀与被告游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文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万学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鲜文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游万学立即偿还原告鲜文秀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游万学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7日,被告以做工程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整,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游万学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以在重庆市××南区华南物流园有工程转包为由,要求原告交纳31900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事后工程没有做成。2015年5月27日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鲜文秀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一次性归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游万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自愿将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鲜文秀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游万学承担(此款被告游万学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支付给原告鲜文秀21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俊倩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