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之淮、吴凤云等与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之淮,吴凤云,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012号原告:潘之淮,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凤云,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23136F。法定代表人:周庆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会所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78797T。法定代表人:李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之淮、吴凤云与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潘之淮、吴凤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之淮、吴凤云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之淮、吴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德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