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永杰、欧道珍等与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杰,欧道珍,程晓,张某1,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杰,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欧道珍,女,1945年9月6日出生,瑶族。申请执行人程晓,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2),女,2000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西路125号六栋4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0270977。法定代表人余庆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杰、欧道珍、程晓、张某1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为解散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永杰、欧道珍、程晓、张某1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解散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条件本案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对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算、分配等,而不应直接要求执行解散公司的判决。申请执行人张永杰、欧道珍、程晓、张某1申请执行解散怀化市泉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杰、欧道珍、程晓、张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发林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宏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