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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红广与耿树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广,耿树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广,住开封市县。被执行人耿树远,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树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耿树远履行完毕,申请人王红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