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庆莉与张娜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莉,张娜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747号原告:郭庆莉,女,汉族,1999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娜娜,女,回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郭庆莉诉被告张娜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庆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庆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庆莉负担。审判员 王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