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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庆莉与张娜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莉,张娜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747号原告:郭庆莉,女,汉族,1999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娜娜,女,回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郭庆莉诉被告张娜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庆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庆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庆莉负担。审判员  王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