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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春雨申请李志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雨,李志明,绥棱县嘉华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97号之一申请人:张春雨,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志明,男,汉族,被申请人:绥棱县嘉华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申请人张春雨于X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志明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绥棱县博林雅苑XX号楼X单元XX室XXX平方米的住宅及XX号楼北侧X号XX平方米的车库及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区哈双路与绥化路交叉口涧桥西畔小区XX栋X单元XXX室XX平方米的住宅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张春雨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志明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绥棱县博林雅苑X号楼X单元XX室XX平方米的住宅及XX号楼北侧X号XXX平方米的车库及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与绥化路交叉口涧桥西畔小区XX栋X单元XX室XX平方米的住宅;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转租、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如果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变卖所得款项提存本院。案件申请费XXX元,由申请人张春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