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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9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三里营西路坤泰新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久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彩,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王明,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