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77号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人民南路富达名城6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692459508M。法定代表人赖维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广球,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进港路边28号供水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77806636E。法定代表人苏汉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37.8元,依法减半收取8468.9元,由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