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红与被告运城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红,运城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91号原告:马军红,女。被告:运城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马军红与被告运城市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军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马军红负担。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