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与艾邵春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艾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71268-9),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长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传宏,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艾邵春,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邵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将本市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地下广场1F-29-28房屋腾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争议房屋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但财产义务部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一两百元,因金额太少,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执 行 员 王锦鑫见习书记员 李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