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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李达锋、陆泓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李达锋,陆泓帏,汤卫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558号原告:陈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兰(原告之妻)。被告:李达锋。被告:陆泓帏。被告:汤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东诉被告李达锋、陆泓帏、汤卫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东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陈卫东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