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舒典文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典文,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舒典文,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运输公司职员,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林赢,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峰,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典文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峰支付舒典文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47.8万元(2016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起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250万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20312元,执行费33610元。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刘峰银行存款106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舒典文101800元,扣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