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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建国、余厚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余厚福,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余厚福,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德兴市银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山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6647655678。法定代表人:程东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建国与余厚福、德兴市银城股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1181民初965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8.2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48.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