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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淑平与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平,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086号原告:郭淑平,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平乡县。被告: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建设大街北段。代表人: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郭淑平与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郭淑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郭淑平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彦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