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淑平与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平,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086号原告:郭淑平,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平乡县。被告: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建设大街北段。代表人: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郭淑平与河北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郭淑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郭淑平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彦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