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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峰、常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峰,常宪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16号申请人:张峰,男,汉族,2003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法定代理人:马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常宪杰,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浚县。申请人张峰与被申请人常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常宪杰所有的豫F×××××号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张峰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常宪杰所有的豫F×××××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