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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友根与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许拾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根,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许拾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根,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龙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正云。被执行人:许拾晓,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王友根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许拾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线索,于2016年10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