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文与被告陈学明、赵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文,陈学明,赵良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814号原告:朱红文,男,汉族,现年54岁,农民,住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科,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被告:陈学明,男,汉族,现年38岁,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赵良凤,女,汉族,现年37岁,住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朱红文诉被告陈学明、赵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红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红文负担。审判员 陈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