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文与被告陈学明、赵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文,陈学明,赵良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814号原告:朱红文,男,汉族,现年54岁,农民,住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科,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被告:陈学明,男,汉族,现年38岁,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赵良凤,女,汉族,现年37岁,住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朱红文诉被告陈学明、赵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红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红文负担。审判员  陈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