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玉惠与焦东辉、赵惠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惠,焦东辉,赵惠卿,郎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665号原告:吴玉惠,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东辉,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赵惠卿,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律师。第三人:郎彩英,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吴玉惠与焦东辉、赵惠卿、郎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吴玉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玉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吴玉惠负担。审判长 马胜旗审判员 许 芳审判员 刘凤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