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杨某某等与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燕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121号原告:吴某某,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燕某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吴某某、杨某某与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吴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杨某某、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恒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