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蒲年发与夏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年发,夏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蒲年发,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夏其平,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年发与被执行人夏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其平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年发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夏其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