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述忠、宋丽丽与赵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忠,宋丽丽,赵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626号原告:李述忠,男,x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宋丽丽,女,xxx年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赵宗新,男,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忠、宋丽丽与被告赵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忠、宋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8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