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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金燕与黄尹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燕,黄尹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482号原告:王金燕,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景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尹施,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金燕诉被告黄尹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金燕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燕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尹施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金燕负担。审判员  王成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