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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瑞诚电子工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瑞诚电子工具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瑞诚电子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瑞诚电子工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502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除了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外,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瑞诚电子工具经营部还侵害了上诉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系抄袭上诉人版权的劣质产品,故本案涉及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502民初232号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据以起诉的是与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按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根据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提出本案的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按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理由为: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是属另一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本案上诉人所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的确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充分,应予以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永杰审判员  彭晓春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