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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崇左市信德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黄宏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崇左市信德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平阳路新天地建材市场C栋13-16号铺面。经营者:杨林清,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托代理人:罗月玲,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宏轮,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托代理人:黄宏杰,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壮族,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系被执行人黄宏轮的胞兄。本院在执行崇左市信德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黄宏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杜志华审 判 员 伍思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宝彪书 记 员 韦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