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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雷、邢更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雷,邢更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917号申请人:许雷,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山区。。被申请人:邢更堂,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许雷与被申请人邢更堂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邢更堂位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友谊路10号新科园小区19-2-07号房屋,价值8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许雷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更堂位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友谊路10号新科园小区19-2-07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颖 来自